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我省水利工程建設市場秩序,加強水利建設市場主體誠信管理,根據國務院《關于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若干意見》、水利部《水利建設市場主體信用信息管理暫行辦法》以及有關法律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細則(以下簡稱《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于參加本省行政區域內重點水利工程基本建設項目的勘察、設計、咨詢、施工、監理、設備供應、材料采購、質量檢測等從業單位(包括代建等建設單位)在建設全過程中的信用管理。其它水利工程建設項目可參照執行。
第三條 本《細則》所稱水利工程建設信用管理,是指江蘇省水利廳(以下簡稱省水利廳)對參加江蘇省重點水利工程建設的從業單位在建設全過程中的信用情況進行動態考核記錄,建立信用檔案,評定信用等級以及其他信用方面的管理。
第四條 省水利廳負責全省水利工程建設信用管理。設區市(以下簡稱市)水利(務)局協助省水利廳開展信用管理,參與有關信用評定工作。
第二章 信用檔案的建立和管理
第五條 信用檔案包括以下內容:
(一)從業單位基本情況;
(二)從業人員基本情況;
(三)從業單位履約考核記錄;
(四)從業單位、從業人員受到有關政府或者行政主管部門的獎勵、表彰記錄;
(五)從業單位、從業人員受到有關政府或者行政主管部門處罰或者通報,以及被司法機關追究法律責任的不良記錄。
第六條 信用檔案中的從業單位、從業人員基本情況由從業單位在《江蘇省水利工程建設信用信息管理系統》(以下簡稱《系統》)中自主填報。從業單位對所填報的內容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和及時性負責。
第七條 省水利廳在從業單位填報或者更新基本情況時,可要求從業單位提交所填報內容的主要證明材料原件進行校驗。從業單位在《系統》中錄入的信息存在虛假或不符合實際情況的,依據《江蘇省水利廳社會法人和自然人失信懲戒辦法(試行)》(蘇水規〔2014〕3號)進行認定和處理。
第八條 從業單位應當在購買招標文件前建立信用檔案。采用直接發包的項目應當在簽訂合同前建立信用檔案。
第九條 參加江蘇省重點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的從業單位,應當在建立信用檔案后通過江蘇水利網江蘇省水利工程建設招標投標公共服務平臺中交易平臺進行投標報名。
第十條 招標人在開標前應當向從業單位所在地檢察機關(從業單位注冊地為本省的,可向本省任一檢察機關)查詢其有無行賄、受賄行為記錄,并將查詢結果及時報省水利基本建設行業管理機構審核后記入信用檔案。
第十一條 各市水利(務)局應當將從業單位參與本區域內重點水利工程的獎勵、處罰等信息,或從其他有關部門采集的獎勵、處罰等信息及時報省水利基本建設行業管理機構,并記入信用檔案。
第十二條 項目法人應當每季度對從業單位履約情況進行考核評價,并及時將考核結果和從業單位符合本《細則》第二十二條規定的情形,報省水利基本建設行業管理機構審核后記入信用檔案。
第三章 履約考核程序和要求
第十三條 履約考核每季度進行一次,以項目的中標合同為考核單元,分值為100分。由項目法人評分和水利基本建設行業管理機構評分組成,分值分別為70分、30分。其中:省、市兩級監管的項目,由省、市水利基本建設行業管理機構分別評分,各15分。省直管項目由省水利基本建設行業管理機構評分,計30分。
第十四條 市、縣組建的項目法人應當在每季度開始后10個工作日內完成上季度履約考核評分工作,并將評分結果報送工程所在地設區市水利基本建設行業管理機構;市水利基本建設行業管理機構在5個工作日內考評后匯總上報省水利基本建設行業管理機構。省水利廳組建的項目法人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將評分結果直接報送省水利基本建設行業管理機構。逾期未報的不列入考核。
第十五條 省、市水利基本建設行業管理機構對項目法人報送的評分結果應結合該季度開展的各類監督檢查、稽察審計等情況進行初審,初審發現項目法人考核結果與實際情況明顯不符的,應當要求項目法人重新組織考核。
第十六條 履約考核分為“優”、“良”、“中”、“差”四個考核等次,省水利廳根據項目法人和省、市水利基本建設行業管理機構考核評分情況確定考核等次,并在《江蘇水利網》上公布,考核等次依據如下標準確定:
(一)評分在90分及以上的,一般評為“優”等次;
(二)評分在80~89分的,一般評為“良”等次;
(三)評分在60~79分的,一般評為“中”等次;
(四)評分在60分以下的,一般評為“差”等次。
第四章 信用等級劃分和評審
第十七條 江蘇省水利工程建設項目從業單位信用等級分為AAA級、AA級、A級、B級、C級、D級、E級等七個等級。信用等級評審工作每年初開展。
第十八條 省水利廳設立江蘇省水利工程建設信用等級評審組,成員由廳有關部門和單位相關人員組成。
第十九條 信用等級核定工作主要分信用檔案資料整理、評審組查閱評審、評審結果網上公示三個步驟。信用等級在從業單位的信用檔案中予以記錄。
第二十條 信用等級評定依據:
(一)從業單位的履約考核結果;
(二)國家和省、市有關部門組織的監督檢查、稽察、監察、審計等情況;
(三)經調查核實的社會輿論和群眾來信來訪情況;
(四)省水利廳公示的獎懲情況,市政府及以上有關部門涉水事務獎懲情況;
(五)其他情況。
第二十一條 從業單位承擔江蘇省重點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有一年以上履約經歷,在全部履約合同中,無失信行為記錄,信用等級按以下規定評定:
(一)四個季度履約考核為“優”等次的不少于六個,且占全部履約考核等次70%及以上,沒有“中”及以下等次的,信用等級評為AAA級;出現一個“中”的,信用等級為AA級;出現一個“差”的,評為B級。
(二)四個季度履約考核為“優”等次的不少于四個,且占全部履約考核等次60%及以上,沒有“中”及以下等次的,信用等級評為AA級;出現一個“中”的,信用等級為A級。
(三)四個季度履約考核等次為“良”及以上的占全部履約考核等次80%及以上,沒有“差”等次的,信用等級評為A級。
(四)四個季度履約考核等次為“良”及以上的占全部履約考核等次60%以上,沒有“差”等次的,信用等級為B級。
(五)四個季度履約考核等次為“良”及以上的占全部履約考核等次40%以上,出現一個“差”等次的;四個季度履約考核等次均為“中”的,信用等級為C級。
(六)兩個項目合同中各出現一次履約考核等次為“差”的,信用等級評為D級。
第二十二條 從業單位在履約考核期內企業信用差,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信用等級評為E級:
(一)在三個不同項目合同均出現一次考核等次為“差”的;
(二)在一個項目合同出現兩次考核等次為“差”的;
(三)根據《江蘇省水利重點工程建設項目前期工作成果質量評價實施細則》(蘇水計〔2013〕99號)規定被列入黑名單的;
(四)在外省或者外行業被公示或者記錄為嚴重不良行為的,或者存在其它被查處的嚴重違法行為的;
(五)存在其它情形的。
第二十三條 從業單位無失信行為記錄,四個季度履約考核等次個數不足四個的按以下規定評定:
(一)考核等次達到三個“優”的,信用等級為AA級;
(二)考核等次達到兩個“優”,沒有“中”及以下等次的,信用等級為A級;出現一個“中”的,信用等級為B級;
(三)考核等次均為“良”及以上的,信用等級為B級;
(四)考核等次均為“中”及以上的,信用等級為C級;
(五)考核等次有一個“差”的,信用等級為D級;
(六)考核等次有兩個及以上“差”的,信用等級為E級。
第二十四條 首次進入本省水利市場參與招標投標活動的從業單位,沒有獲得水利部(或水利工程協會)評定的水利建設市場主體信用等級(以下簡稱部等級)的,信用等級為B級。獲得部等級的,依照如下標準定級(僅一次性應用于一個標的):
(一)獲得部等級AAA級的,定為AA級;
(二)獲得部等級AA級的,定為A級;
(三)獲得部等級A級的,定為B級;
(四)獲得部等級BBB級的,定為C級;
(五)獲得部等級CCC級的,定為D級。
第二次及以后參與本省水利市場招標投標活動時,已經有省水利廳評定的信用等級(以下簡稱省等級)的,按省等級定級;若無省等級則按B級定級;部等級低于及等于BBB級的,根據上述(四)(五)項定級。
第二十五條 從業單位在履約考核期內,具備下列情形之一的,信用等級可上調一級(若同一工程或同一單位同時獲得兩項及以上榮譽的等級上調,不重復上調)。
(一)獲得中國水利工程優質(大禹)獎的;
(二)獲得江蘇省“揚子杯”優質工程獎(水利類別)的;
(三)獲得江蘇省水利工程建設優質工程的;
(四)獲得江蘇省水利工程建設文明工地的;
(五)獲得市政府及以上等級水利工程建設(含防汛搶險)表彰的。
以上各獎項可根據評選周期確定信用等級上調年限,累計最多不超過3年應用期。
第二十六條 信用等級實行動態管理,省水利廳將會同有關部門和單位不定期對從業單位履約情況進行抽查復驗,經查驗實際履約情況與履約考核等次或者信用等級不符的,省水利廳依據本《細則》的規定調整其履約考核等次或者信用等級。
第二十七條 信用等級評定結果由省水利廳在《江蘇水利網》上公布。從業單位對信用等級評定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在公布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省水利廳提出書面復核申請。省水利廳收到書面復核申請后進行調查核實,并在收到復核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按實際情況作出是否變更信用等級的決定,并通知從業單位。
第五章 信用等級的應用和管理
第二十八條 省水利廳將把信用等級作為市場準入、資質管理、招標投標、評優評獎的重要依據,對水利行業各方責任主體及從業人員實行動態管理,充分發揮信用等級評定和管理的重要作用。
第二十九條 江蘇省水利工程建設信用等級的應用期為每年信用等級評定結果公布之日起,至次年信用等級評定結果公布之日止。
第三十條 全省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信用等級作為對從業單位是否符合市場準入條件的評判依據之一。項目法人應當將信用等級作為資格審查、評標階段對從業單位進行信用評價的重要依據,并在招標文件中明確規定信用等級分值,在資格審查、評標階段信用等級分的權重不得少于5%~10%。
(一)信用等級為AAA級的,信用等級分為100%;
(二)信用等級為AA級的,信用等級分為滿分的85%~90%;
(三)信用等級為A級的,信用等級分為滿分的75%~80%;
(四)信用等級為B級的,信用等級分為滿分的60%;
(五)信用等級為C級的,信用等級分為滿分的40%~45%;
(六)信用等級為D級的,信用等級分為滿分的15~20%;
(七)信用等級評為E級的從業單位,省水利廳依法暫停其半年或者一年參與江蘇水利工程建設項目的投標資格。
第三十一條 在施工招投標過程中,項目法人應當將水利安全生產標準化等級作為評標階段對施工單位進行評價的重要依據,并在招標文件中明確規定水利安全生產標準化等級分值,分值權重應控制在0.5%~1%。
(一)水利安全生產標準化一級的,得分占分值權重的90%~100%;
(二)水利安全生產標準化二級的,得分占分值權重的80%~90%;
(三)水利安全生產標準化三級的,得分占分值權重的70%~80%。
具體執行時間由省水利廳另行發文公布。
第三十二條 信用等級應用期間內,發現從業單位存在本《細則》第二十二條規定情形的,依據本《細則》將其信用等級降為E級。
第三十三條 信用等級應用期間內,從業單位受到水行政主管部門依據《江蘇省水利廳社會法人和自然人失信懲戒辦法(試行)》(蘇水規〔2014〕3號)規定進行失信行為處罰的,對于一般失信行為,信用等級降一級,直至E級;對于較重失信行為原信用等級高于D級的降為D級,原信用等級為D級的降為E級;對于嚴重失信行為信用等級一律降為E級。信用修復按照《江蘇省社會法人信用基礎數據庫信用修復辦法(試行)》(蘇信用辦〔2016〕47號)和《江蘇省水利廳社會法人和自然人失信懲戒辦法(試行)》(蘇水規〔2014〕3號)執行。
第三十四條 項目法人應在招標文件中載明對從業單位信用等級的要求,承擔省重點水利工程的從業單位信用等級必須在C級及以上。
第三十五條 兩個或者兩個以上從業單位組成聯合體投標時,按聯合體中信用等級較低的從業單位信用等級作為聯合體的信用等級。
第三十六條 企業資質按照以下規定管理:
(一)企業資質申報、動態核查和專項檢查中,發現或者有實名舉報并經調查核實,存在隱瞞有關情況、提供虛假材料的,在申報資質不予通過或者取消已批準資質的同時,將其信用等級降為D級,情節嚴重的降至E級,且1年內不得申請各類資質。
(二)企業在上一年度的信用等級評定中信用等級為C以下的或近四個季度履約考核等次中有一個以上“差”等次的,不得申請晉升資質。
(三)對于拒不配合資質動態核查或專項檢查的從業單位,將其信用等級降一級,情節嚴重的降至D級。
(四)信用等級為C級以下的從業單位為資質動態核查的重點檢查單位。信用等級評定為D級及以下等級的從業單位,應在信用等級公布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將企業資質所有材料報送省水利廳復核,復核結論為資質不合格的企業,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或者整改仍不合格的,省水利廳將建議由資質許可機關撤回資質。
第三十七條 在省水利廳建立信用檔案且信用等級在C級以上,信用等級應用期內履約考核無“差”等次的從業單位,省水利廳可以為其辦理出省備案手續。
第三十八條 申報評優評獎的項目建設全過程履約考核等次均在“良”及以上的,方可進行評優評獎。
第六章 評審紀律
第三十九條 信用等級評審過程中,從業單位弄虛作假或者從事違紀違規活動的,一經查實,將其記錄在信用檔案內,并視其情節輕重進行信用等級降級處理和失信行為公示。
第四十條 信用等級評審組成員及有關工作人員應秉公辦事、嚴格紀律、自覺抵制不正之風。如有違反,一經查實,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警告,直至取消參加評審的資格。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一條 本《細則》由江蘇省水利廳負責解釋。
第四十二條 本《細則》自2017年2月15日起施行。